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家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龍環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重傷害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龍環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鍾龍環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使人受重傷害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3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0年6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鍾龍環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犯使人受重傷害罪,量處有期徒刑5年6月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審酌本案訴訟進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