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金爐 上訴人即被告 鄭俊隆 上訴人即被告 鄭俊林 上訴人即被告 湯惠美 前列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瑑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僅儒 上訴人即被告 張晃禎 上訴人即被告 張展彬 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聖彬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5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何信慶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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