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羈押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八號抗告人 林建勝 上列抗告人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十五日羈押之裁定(一00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林建勝因家暴殺人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於民國一00年六月十五日將裁定正本合法送達,有卷附之押票回證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且抗告人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其向該看守所遞送抗告書狀,即無在途期間,故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一00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一)業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一00年六月二十一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期,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蔡名曜法官葉麗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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