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訴字第2號
法定代理人  黃敏雄
法定代理人  陳昭成
訴訟代理人  何勵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4日上午11時
2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說明本件請求權依據為何。
三、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爭點整理狀(分述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各
為何)到院,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於收到繕本後7日內提
出書狀表示對於爭點及不爭執事項之意見,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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