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25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吳孟哲
被 告 翁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
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25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吳孟哲
被 告 翁睿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
月7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