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74號
原 告 王上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