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00號
被   告  黃志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志強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白布條(內書:抗議: 無良 代書 廖文彭 假投資真詐財惡意脫產!
!令我無家可歸,還我錢來…懇請大眾公斷」一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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