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1年度屏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楊文明
訴訟代理人  孫智仁 律師
被   告 頂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2年6月26日下午4時,兩造
應自行到場,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應偕同本人到場,不另通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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