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0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018號
原   告  喻麗嫚
送達代收人  江慧觀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
被   告 豪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兆萬
訴訟代理人  魏瑞杏
訴訟代理人  馬潤華
訴訟代理人  張蓉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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