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勵志 被告 黃于豐
林讌 如 于仲平 王麗鴻 彭笑子 彭紀蕾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于豐、 林讌如 等人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黃柏憲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