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4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立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一年度偵字第三六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立達因疾病不能到庭,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立達因車禍導致頭部外傷併雙側硬腦膜下出血、呼吸衰竭、水腦、顱骨缺損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本院為求慎重,先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日向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函詢被告許立達之傷勢復原情形,據該院於一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以豐醫歷字第○○○○○○○○○○號函覆稱:被告許立達目前仍無法以言語或文字溝通,無法理解口語或手勢簡單指示,存有嚴重溝通障礙(意識障礙)等語;嗣本院再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函詢該院,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於一0二年四月八日以豐醫歷字第○○○○○○○○○○號函覆稱:被告許立達仍無法以口語或書寫表達或陳述,認知功能障礙已達一年半等語,此有前揭公函二份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因疾病無法到庭,且其迄今之心智狀態及表達能力未有明顯好轉,本件復查並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