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07號聲請人 高愛妹 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相對人 顏雅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會議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並載明由何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需詳填身分證字號)。同意書需蓋用印鑑章(需附用印人之印鑑證明)。
並請注意欲擔任「監護人」者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須為不同人。
(二)相對人之財產資料(請持本件裁定至國稅局申請)。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