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益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益塗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於民國101年9月6日送達予被告陳益塗,雖經被告於同年9月14日提起上訴,然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於同年9月26日屆滿,迄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361條第3項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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