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抗告人 張修誠 代理人 吳姿璉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裴家榛 間因103年家親聲字第251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