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張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19號、102年度速偵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肆張、計算機壹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張姜因賭博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32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5月9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5383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4張及計算機1個,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書贅載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因犯罪所得之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張姜因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於102年3月28日下午6時55分許,經警查獲,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2年4月17日以102年度速偵字第32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5月9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5383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2年5月9日起至103年5月8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簽呈在卷可參(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緩字第408號緩起訴執行卷宗)。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4張及計算機1個,均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詳102年3月28日警詢筆錄、同日偵訊筆錄)。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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