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116號聲請人 牟錫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牟子華 死亡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宣告牟子華死亡事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亡字第69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患有輕度之精神障礙,情緒控管能力不足,致無法穩定就業,已長期未有收入,為低收入戶,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本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件、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正本1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