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鍾竣淳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 吳思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54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部分:2168點9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46469元×應有部分為111/10000=1,118,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上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268,800元,合計為1,387,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