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4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光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光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製造、運輸、販賣及轉讓,核屬違禁物,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48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因停止處分執行釋放出所,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及疑似毒品初步篩檢表在卷可考,核屬違禁物無訛。此外,因以現今鑑驗技術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毒品自附著之物品完全析離,故應將毒品與附著之物品視為一體,故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沒收銷燬標的。從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因檢察官就本件聲請之原因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故未能於裁判時併諭知沒收銷燬,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仍應均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準此,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吸食器2組

⑴均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3273號卷第43頁)。

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疑似毒品初步篩檢表(見毒偵3273號卷第21頁)、扣案物品初步篩檢照片(見毒偵3273號卷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

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273號卷第36頁)。

2

殘渣袋10包

3

玻璃球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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