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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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請人 焦宋文珍
代理人 吳文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月1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90ND0003989
股票
1
1000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0
股票
1
1000
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1
股票
1
1000
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2
股票
1
1000
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3
股票
1
1000
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750
股票
1
77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