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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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請人 焦宋文珍

代理人 吳文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1月15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15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83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89

股票

1

1000

2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0

股票

1

1000

3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1

股票

1

1000

4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2

股票

1

1000

5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3993

股票

1

1000

6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750

股票

1

777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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