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告 葉添登

張幸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

被告 葉淑華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1,9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乃民法第244條之特別規定,前開有關民法第244條之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方式,於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揆其性質均屬相同,亦宜等同處理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為:【先位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㈡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㈢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不動產,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㈣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2編號7、8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16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㈤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2編號7、8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備位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1及附表1-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㈡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葉張幸子 。㈢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2月14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㈣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不動產,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㈤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2編號7、8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16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㈥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2編號7、8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

 ㈡原告先位聲明部分:

 ⒈聲明㈠係撤銷贈與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附表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1所示土地之市價核定之,故應為新臺幣(下同)27,915,310元(計算式:860,791元+598,286元+598,800元+598,286元+598,286元+597,771元+5,832,029元+6,376,533元+3,910,197元+12,394元+3,333,892元+235,479元+12,394元+619,683元+768,406元+1,648,356元+1,313,727元=27,915,310元)。

 ⒉聲明㈡㈢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將被告葉淑華、華泰銀行間就附表1編號8至17土地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撤銷,並回復原狀予被告葉淑華後,再向被告依聲明㈠請求返還予原告葉添登。其中,就撤銷信託行為部分,原告陳報原告葉添登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2,245,735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之價額為18,231,061元(計算式:6,376,533元+3,910,197元+12,394元+3,333,892元+235,479元+12,394元+619,683元+768,406元+1,648,356元+1,313,727元=18,231,061元),應以價額較低之2,245,735元為準,而回復原狀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另主張聲明㈠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亦屬一致,故應以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即聲明㈠其中就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定之,故亦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⒊聲明㈣㈤,原告陳報原告葉張幸子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4,130,018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之價額為637,627元(計算式:312,331元+325,296元=637,627元),應以價額較低之637,627元為準,又原告主張撤銷信託行為後回復原狀,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故此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⒋綜上,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8,552,937元(計算式:27,915,310元+637,627元=28,552,937元)。

 ㈢原告備位聲明部分:

 ⒈聲明㈠係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將附表1、1-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1、附表1-1所示土地之市價核定之,故應為34,115,310元(計算式:27,915,310元+6,200,000元=34,115,310元)。

 ⒉聲明㈡係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將附表2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張幸子,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2所示土地之市價核定之,故應為19,446,384元(計算式:4,604,184元+1,146,875元+11,577,186元+988,398元+246,057元+246,057元+312,331元+325,296元=19,446,384元)。

 ⒊聲明㈢㈣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將被告葉淑華、華泰銀行間就附表1編號8至17土地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撤銷,並回復原狀予被告葉淑華所有後,再向被告依聲明㈠請求返還予原告葉添登。其中,就撤銷信託行為部分,原告陳報原告葉添登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2,245,735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之價額為18,231,061元,應以價額較低之2,245,735元為準,而回復原狀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另主張聲明㈠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亦屬一致,故應以其中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即聲明㈠其中就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定之,故亦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⒋聲明㈤㈥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將被告葉淑華、華泰銀行間就附表2編號7、8土地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撤銷,並回復原狀予被告葉淑華後,再向被告依聲明㈡請求返還予原告葉張幸子。其中,就撤銷信託行為部分,原告陳報原告葉張幸子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4,130,018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之價額為637,627元,應以價額較低之637,627元為準,而回復原狀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另主張聲明㈡將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張幸子,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亦屬一致,故應以其中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即聲明㈡其中就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定之,故亦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⒌綜上,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3,561,694元(計算式:34,115,310元+19,446,384元=53,561,694元)。

 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即53,561,694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561,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1:(原告葉添登贈與予被告葉淑華之不動產明細)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14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64㎡)

1/7

6,974元/㎡

860,791元

(計算式:864×1/7×6,974=860,7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0元/㎡

598,286元

(計算式:600×1/7×6,980=598,286)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6元/㎡

598,800元

(計算式:600×1/7×6,986=598,800)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0元/㎡

598,286元

(計算式:600×1/7×6,980=598,286)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0元/㎡

598,286元

(計算式:600×1/7×6,980=598,286)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74元/㎡

597,771元

(計算式:600×1/7×6,974=597,771)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686㎡)

1/7

4,700元/㎡

5,832,029元

(計算式:8,686×1/7×4,700=5,832,029)

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1,029㎡)

8/126

信託財產

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6,376,533元

(計算式:1,029×8/126×97,600=6,376,533)

9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631㎡)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3,910,197元

(計算式:631×8/126×97,600=3,910,197)

10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2㎡)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2,394元

(計算式:2×8/126×97,600=12,394)

1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538㎡)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3,333,892元

(計算式:538×8/126×97,600=3,333,892)

1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38㎡)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235,479元

(計算式:38×8/126×97,600=235,479)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2㎡)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2,394元

(計算式:2×8/126×97,600=12,394)

1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100㎡)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619,683元

(計算式:100×8/126×97,600=619,683)

1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124㎡)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768,406元

(計算式:124×8/126×97,600=768,406)

16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266㎡)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648,356元

(計算式:266×8/126×97,600=1,648,356)

1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212㎡)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313,727元

(計算式:212×8/126×97,600=1,313,727)

總計:

27,915,310元

附表1-1:(原告葉添登借名登記予被告之土地)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14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面積2,000㎡)

全部

3,100元/㎡

6,200,000元

(計算式:2,000×1/1×3,100=6,200,000)

總計:

6,200,000元

附表2:(原告葉張幸子贈與予被告葉淑華之不動產明細)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14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面積1,104㎡)

38815/900000

96,700元/㎡

4,604,184元

(計算式:1,104×38815/900000×96,700=4,604,184)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275㎡)

38815/900000

96,700元/㎡

1,146,875元

(計算式:275×38815/900000×96,700=1,146,875)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2,776㎡)

38815/900000

96,700元/㎡

11,577,186元

(計算式:2,776×38815/900000×96,700=11,577,186)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237㎡)

38815/900000

96,700元/㎡

988,398元

(計算式:237×38815/900000×96,700=988,398)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59㎡)

38815/900000

96,700元/㎡

246,057元

(計算式:59×38815/900000×96,700=246,057)

6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8㎡)

38815/900000

96,700元/㎡

246,057元

(計算式:8×38815/900000×96,700=33,364)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71㎡)

38815/900000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102,000元/㎡

312,331元

(計算式:71×38815/900000×102,000=312,331)

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78㎡)

38815/900000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6,700元/㎡

325,296元

(計算式:78×38815/900000×96,700=325,296)

總計:

19,446,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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