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告 葉添登
葉 張幸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 律師
被告 葉淑華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1,91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信託法第6條第1項乃民法第244條之特別規定,前開有關民法第244條之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方式,於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揆其性質均屬相同,亦宜等同處理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為:【先位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㈡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㈢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不動產,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㈣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2編號7、8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16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㈤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2編號7、8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備位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1及附表1-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㈡被告應將附表2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葉張幸子 。㈢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12月14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㈣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不動產,於112年12月21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㈤被告葉淑華與被告華泰銀行間就如附表2編號7、8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16日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㈥被告華泰銀行應將附表2編號7、8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23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葉淑華所有。
㈡原告先位聲明部分:
⒈聲明㈠係撤銷贈與後,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附表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1所示土地之市價核定之,故應為新臺幣(下同)27,915,310元(計算式:860,791元+598,286元+598,800元+598,286元+598,286元+597,771元+5,832,029元+6,376,533元+3,910,197元+12,394元+3,333,892元+235,479元+12,394元+619,683元+768,406元+1,648,356元+1,313,727元=27,915,310元)。
⒉聲明㈡㈢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將被告葉淑華、華泰銀行間就附表1編號8至17土地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撤銷,並回復原狀予被告葉淑華後,再向被告依聲明㈠請求返還予原告葉添登。其中,就撤銷信託行為部分,原告陳報原告葉添登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2,245,735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之價額為18,231,061元(計算式:6,376,533元+3,910,197元+12,394元+3,333,892元+235,479元+12,394元+619,683元+768,406元+1,648,356元+1,313,727元=18,231,061元),應以價額較低之2,245,735元為準,而回復原狀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另主張聲明㈠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亦屬一致,故應以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即聲明㈠其中就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定之,故亦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⒊聲明㈣㈤,原告陳報原告葉張幸子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4,130,018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之價額為637,627元(計算式:312,331元+325,296元=637,627元),應以價額較低之637,627元為準,又原告主張撤銷信託行為後回復原狀,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故此部分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⒋綜上,原告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8,552,937元(計算式:27,915,310元+637,627元=28,552,937元)。
㈢原告備位聲明部分:
⒈聲明㈠係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將附表1、1-1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1、附表1-1所示土地之市價核定之,故應為34,115,310元(計算式:27,915,310元+6,200,000元=34,115,310元)。
⒉聲明㈡係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將附表2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張幸子,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附表2所示土地之市價核定之,故應為19,446,384元(計算式:4,604,184元+1,146,875元+11,577,186元+988,398元+246,057元+246,057元+312,331元+325,296元=19,446,384元)。
⒊聲明㈢㈣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將被告葉淑華、華泰銀行間就附表1編號8至17土地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撤銷,並回復原狀予被告葉淑華所有後,再向被告依聲明㈠請求返還予原告葉添登。其中,就撤銷信託行為部分,原告陳報原告葉添登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2,245,735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之價額為18,231,061元,應以價額較低之2,245,735元為準,而回復原狀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另主張聲明㈠將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添登,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亦屬一致,故應以其中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即聲明㈠其中就附表1編號8至17所示土地,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定之,故亦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⒋聲明㈤㈥係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先將被告葉淑華、華泰銀行間就附表2編號7、8土地所為信託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撤銷,並回復原狀予被告葉淑華後,再向被告依聲明㈡請求返還予原告葉張幸子。其中,就撤銷信託行為部分,原告陳報原告葉張幸子對被告葉淑華之債權額為4,130,018元,而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之價額為637,627元,應以價額較低之637,627元為準,而回復原狀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另主張聲明㈡將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葉張幸子,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亦屬一致,故應以其中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即聲明㈡其中就附表2編號7、8所示土地,原告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定之,故亦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⒌綜上,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3,561,694元(計算式:34,115,310元+19,446,384元=53,561,694元)。
㈣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即53,561,694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561,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1:(原告葉添登贈與予被告葉淑華之不動產明細)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14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64㎡)
1/7
6,974元/㎡
860,791元
(計算式:864×1/7×6,974=860,7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0元/㎡
598,286元
(計算式:600×1/7×6,980=598,286)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6元/㎡
598,800元
(計算式:600×1/7×6,986=598,800)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0元/㎡
598,286元
(計算式:600×1/7×6,980=598,286)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80元/㎡
598,286元
(計算式:600×1/7×6,980=598,286)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
1/7
6,974元/㎡
597,771元
(計算式:600×1/7×6,974=597,771)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8,686㎡)
1/7
4,700元/㎡
5,832,029元
(計算式:8,686×1/7×4,700=5,832,029)
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1,029㎡)
8/126
信託財產
97,600元/㎡
6,376,533元
(計算式:1,029×8/126×97,600=6,376,533)
9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631㎡)
8/126
信託財產
97,600元/㎡
3,910,197元
(計算式:631×8/126×97,600=3,910,197)
10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2㎡)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2,394元
(計算式:2×8/126×97,600=12,394)
1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538㎡)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3,333,892元
(計算式:538×8/126×97,600=3,333,892)
1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38㎡)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235,479元
(計算式:38×8/126×97,600=235,479)
1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2㎡)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2,394元
(計算式:2×8/126×97,600=12,394)
1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100㎡)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619,683元
(計算式:100×8/126×97,600=619,683)
1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124㎡)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768,406元
(計算式:124×8/126×97,600=768,406)
16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266㎡)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648,356元
(計算式:266×8/126×97,600=1,648,356)
17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212㎡)
8/126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7,600元/㎡
1,313,727元
(計算式:212×8/126×97,600=1,313,727)
總計:
27,915,310元
附表1-1:(原告葉添登借名登記予被告之土地)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14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面積2,000㎡)
全部
3,100元/㎡
6,200,000元
(計算式:2,000×1/1×3,100=6,200,000)
總計:
6,200,000元
附表2:(原告葉張幸子贈與予被告葉淑華之不動產明細)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14年1月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1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面積1,104㎡)
38815/900000
96,700元/㎡
4,604,184元
(計算式:1,104×38815/900000×96,700=4,604,184)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275㎡)
38815/900000
96,700元/㎡
1,146,875元
(計算式:275×38815/900000×96,700=1,146,875)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2,776㎡)
38815/900000
96,700元/㎡
11,577,186元
(計算式:2,776×38815/900000×96,700=11,577,186)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237㎡)
38815/900000
96,700元/㎡
988,398元
(計算式:237×38815/900000×96,700=988,398)
5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59㎡)
38815/900000
96,700元/㎡
246,057元
(計算式:59×38815/900000×96,700=246,057)
6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8㎡)
38815/900000
96,700元/㎡
246,057元
(計算式:8×38815/900000×96,700=33,364)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面積71㎡)
38815/900000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102,000元/㎡
312,331元
(計算式:71×38815/900000×102,000=312,331)
8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面積78㎡)
38815/900000
信託財產
受託人華泰銀行
96,700元/㎡
325,296元
(計算式:78×38815/900000×96,700=325,296)
總計:
19,446,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