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39號
原 告 黃嘉伶 指定送達址:高雄市○○區○○路○○號
被 告 梁玉蘭
黃慧瑜
黃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六日下午二點五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因被告有無辦畢抵押權繼承登記,仍屬不明,而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