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9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于恩

選任辯護人賴佳郁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840號、112年度偵字第4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邱于恩部分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 邱于恩前 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裁定停止審判,今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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