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9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于恩
選任辯護人賴佳郁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840號、112年度偵字第4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邱于恩部分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 邱于恩前 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裁定停止審判,今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