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39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票號514885之本票原本一張(卷內影本無法
2、附表中利率欄位有誤(百分之零),請確認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