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317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事項一之正確聲明。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