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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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51號
原   告 優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汀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旭宏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富紘廣告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5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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