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張曜軒 郵務送達處所:南港郵政第2522號信箱
被 告 王惠蓉 (原名: 王慧卿 )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岡小字第414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上午10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
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