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2號
原   告  曾元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伽濱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本院108年度司票
字878號民事裁定主文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2月9日簽發之本票內
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4,000元,及自106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之本票債權不
存在,故訴訟標的金額為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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