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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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永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周相甫 律師右上訴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沒收。
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沒收。
丙○○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丙○○前於八十九年五、六月間與 吳聲良 共同偽造信用卡,經由吳聲良認識從事偽造信用卡、偽造貨幣(即千元新台幣)之 馬金台 ,另案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判處馬金台偽造貨幣、偽造文書罪等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丙○○連續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八月,吳聲良常業詐欺等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二、甲○○專於傳統電腦,從事電腦軟硬體週邊設備買賣,自八十六年起因積欠債務涉嫌詐欺,經濟困窘,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通緝中(現由本院另案九十三年上易字第一二五二號審理中),甲○○於八十九年間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二樓設立青春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台五路),並擔任實際負責人(以下簡稱青春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 謝淑女 ),九十年間因分子電腦推出取代傳統電腦後,甲○○以青春公司對外運用電腦網路方式從事健康食品買賣業務,於九十一年底、九十二年初,認識自稱「 小鄭 」或「 小六 」之丙○○後,丙○○並於九十二年初受僱擔任青春公司業務員,丙○○再於九十二年五月間介紹朋友乙○○進入青春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乙○○平日持用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甲○○、丙○○因另涉案上開各案,商請乙○○出面申請行動電話其中二支,供丙○○、甲○○持用(丙○○持用Z000000000號,甲○○持用Z000000000號),丙○○自行另持用 吳柏清 名義申請之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平日彼等以各持有之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因適逢SARS病毒流行,由丙○○出資引進SARS相關產品(光觸媒、口罩)業務,且大量進口防範SARS病毒之相關產品,嗣於九十二年八月起,因SARS病毒經有效控制而消滅,進口庫存SARS之相關產品滯銷,存貨大量囤積倉庫內,青春公司僅能繼續營運光觸媒業務,其營業額每月新台幣(下同)二、三萬元,被告甲○○無力支付乙○○每月三萬元薪資及房租等費用,青春公司營運陷入危機,丙○○因與上開有偽造國幣經驗之馬金台認識,建議甲○○提供青春公司現存電腦、印表機、螢幕設備及另行採購其他相關機具、原料等,謀議偽造新版千元、五百元新台幣(屬於中央銀行自行印製之國幣),丙○○提供資金支付偽造國幣應另行購買之原料機具及支付乙○○每月薪資、租金等費用,並以上開資金充作入股青春公司股金,並以乙○○名義擔任董事,共同以分工合作方式偽造國幣販賣與不特定人,補貼所需資金使用,甲○○附合計畫後,丙○○主導策劃並分派任務,丙○○與甲○○共同先將放置在青春公司內之電腦等設備搬在台北縣福德一路一四二號三樓(以下簡稱:福德路),丙○○負責透過不詳管道與有偽造國幣經驗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聯絡取得偽造千元國幣之圖像光碟,交由甲○○掃瞄到放置在福德路之電腦內,簡化偽造國幣製作之流程,甲○○負責在福德路經由電腦、印表機、螢幕設備以彩色噴墨仿印方式偽造千元及五百元國幣(每一 大張 內含三 小張 ),丙○○並將上情告知乙○○,丙○○負責對外透過持有行動電話等與有偽造國幣經驗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聯絡研究偽造國幣製作流程遇見之困難,乙○○負責除續留在青春公司位於新台五路負責青春公司處理光觸媒業務外同時應處理「偽造國幣樣品」、「偽造國幣紙」、「其他機具」必要聯繫,丙○○、甲○○、乙○○及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並基於偽造國幣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間起,以上開各別持有之行動電話等聯絡工具,陸續採購偽造國幣所需之空氣壓縮機、燙金機、燙金箔、色帶、印表機用之墨水、燈箱、感光乳膠與印花漿及調色色膏、自動噴漆、製作浮水印用之印泥、模造紙與顏料及網板、燙金印模及隱藏菊花浮水印印模、圖樣光碟,並同時在福德路、新台五路二處,先後開始偽造新版新台幣(即中央銀行發行面額千元、五百元國幣),先在福德路以燙金機將金箔在模照紙上成為防偽線,再將半成品拿到在新台五路以空氣壓縮機將廣告原料、補土噴上防偽間格區塊後,再由細砂紙將突起部分磨平,再拿回福德路住處用印表機將所購得的千元、五百元圖樣修改後以噴墨印出圖樣(一大張內含三小張),再由隱藏菊花浮水印印模和透明印泥蓋上浮水印之後以透明自動噴漆及素描固定色澤避免暈開等乾燥後,再由丙○○前往福德路取回新台五路,由丙○○、乙○○以美工刀切割成成品。甲○○則不定時前往各網咖,以發送E-MAIL(內容為「文具紙張一比八點五」、「文具紙張一比七點五」《意即:千元偽鈔八點五比一兌換千元真鈔、五百元偽鈔七點五比一兌換五百元真鈔》,並留下預付卡之手機號碼,俾供買方聯絡)由不特定人丙○○聯絡在北部地區諸如:國賓戲院、西門捷運站出口、敦南誠品書局、統領百貨公司等處附近均兜售若干數量之偽鈔得逞,得款至少七、八十萬元以上。嗣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十四時二十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及東部地區機動組人員,同步依法搜索臺北縣汐止市○○○路○○○號三樓及臺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二樓,當場扣得渠等所有,供製造偽幣所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及東部地區機動工組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丙○○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同時在福德路及新台五路共同偽造扣案新版新台幣,被告乙○○供述自九十二年八月起因SARA後,僅留其一人在青春公司設於新台五路負責對外尚繼續營運之光觸媒業務,知悉被告甲○○、丙○○從事偽造扣案幣券之事實,被告丙○○矢口否認策劃本案犯行,被告甲○○辯稱:被告丙○○係本案主謀,透過另案偽造貨幣案件之馬金台取得偽造幣券之原版圖像光碟等資料,並對外聯絡如何突破防偽線等,伊僅提供青春公司原有之電腦、印表機、螢幕,並將被告丙○○持交之圖像光碟掃瞄進入電腦,在福德街並以噴墨方式仿印如附表一編㈠㈡㈧扣案之半成品後由被告丙○○取走,其他部分如何加工偽造及出售均係被告丙○○負責,伊因誤信被告丙○○所言願意代為善後,查獲時扛起全責;被告丙○○辯稱:被告甲○○係主謀,伊僅幫忙買色帶等原料以及將被告甲○○在福德路經由電腦仿印如附表一編㈠㈡㈧扣案之半成品,取回設立在新台五路之青春公司再以美工刀切割成偽幣之成品,因在切割時被告乙○○發現,因此教被告乙○○學習如何切割,且約定切割有效之成品每張五元;被告乙○○辯稱:並未參與偽造幣券之犯意聯絡,僅因無意中知情後,被告丙○○教他如切割扣案偽造半成品為有效之成品並約定每張五元,當時正在學習云云。
經查:
㈠、扣案之新版新臺幣一千元及五百元係屬於中央銀行發行之國幣均屬偽鈔,該等一千元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以螢光筆繪製仿紙張螢光纖維絲,水印以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製,安全線先燙印整條箔膜(含面額數字)再以灰色墨覆蓋仿鈔券正面五段裸露部分;左下角面額數字以燙印箔仿折光變色油墨。該等五百元偽鈔均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無凹版印紋凸起效果;紙質與真鈔不同,以螢光筆繪製仿紙張螢光纖維絲,水印以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製,安全線以灰色墨在紙張背面仿造,另以燙印箔膜(含面額數字)仿鈔券正面五段裸露部分;左下角面額數字以燙印箔膜仿折光變色油墨,此有中央印製廠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中印發字第0九三0000五四六號函附卷足參,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幣券半成品及成品,均係偽造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丙○○前於八十九年五、六月間與吳聲良共同偽造信用卡,經由吳聲良認識從事自八十九年四、五月起偽造信用卡、自九十年二月起偽造貨幣(即千元新台幣)之馬金台,另案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判處馬金台偽造貨幣、偽造文書罪等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丙○○連續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八月,吳聲良常業詐欺等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現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此有九十年偵字第七七二五、七七四九、一OO二四號起訴書及本院九十一年上訴字第三八二六號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一五八頁及第一六二頁以下),足認被告丙○○在本案偽造幣券前確實與從事偽造幣券之馬金台已經認識之事實,當甚明確。
㈢、關於被告甲○○於九十一年底、九十二年初與自稱「小鄭」或「小六」之被告丙○○認識後,被告丙○○於九十二年初受僱擔任青春公司業務員,被告丙○○再於九十二年五月間介紹朋友被告乙○○進入青春公司擔任業務經理,被告乙○○平日持用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使用,因被告甲○○、丙○○,另涉上開各案不便以本名互為往來及申請行動電話使用,被告甲○○請被告乙○○出名且將其中如下所示之二支行動電話分別供被告丙○○、甲○○持用(丙○○持用Z000000000號,甲○○持用Z000000000號),被告丙○○自行另持用吳柏清名義申請之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平日彼等以各持有之上開行動電話供聯絡工具,因適逢SARS病毒流行,由丙○○出資引進SARS相關產品(光觸媒、口罩)業務,並且大量進口防範SARS病毒之相關產品,嗣於九十二年八月起,因SARS病毒經有效控制而消滅,進口庫存SARS之相關產品滯銷存貨大量囤積倉庫內,青春公司僅能繼續營運光觸媒業務,惟每月營業額僅二、三萬元,被告甲○○無力再繼續支付被告乙○○每月三萬元薪資及房租等費用,青春公司營運陷入危機,斯時,被告丙○○願意提供資金支付被告乙○○薪資、房租等總共五、六十萬元,並以充作青春公司投資股款,且以被告乙○○名義登記擔任董事之事實,業經被告甲○○、丙○○、乙○○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在卷且互核均相吻合(見本院卷第六十九頁、第七十一頁、第七十二頁、第七十三頁、第七十四頁、第一二O頁、第一二一頁、第一二三頁、第一二九頁、第一三O頁、第一三三頁),並有青春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見偵字第一九一七號卷第七十五頁、第七十七頁),且Z000000000及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確實係以被告乙○○名義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向大眾電訊公司申請並有該公司客戶資料在卷可查(見九十二年監字第三五五號卷第四頁、聲監字第十頁),另Z000000000行動電話用戶名稱:吳柏清,此有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資料可查(見偵字第二四八九號卷第六十頁),查被告甲○○所經營青春公司,自九十二年八月起,入不敷出,營運陷入危機,依據青春公司當時情形,已經無其他可供繼續獲利之商機,被告丙○○、被告乙○○均應知之甚明,惟何以被告丙○○願另提供高額資金充作入股金,且被告乙○○願意提供自己名義擔任人頭登記為青春公司董事,足證被告丙○○與被告乙○○間顯非泛泛之交,且被告等三人間之動機可疑。
㈣、被告丙○○與被告乙○○自九十二年八月間,關於偽造扣案幣券準備工作互相聯絡,被告乙○○與被告丙○○間關於偽造扣案幣券有犯意聯絡之事證如下:
1、被告乙○○供述:
①、於調查局初訊時供述:「(本組人員所扣押物,是何人所有?是何用途?)查扣
物中有些是我買的,有些是別人買的,除了燙金線之燙金紙是巳加工完準備丟棄的廢紙外,我確有用前開機具、原料製作偽鈔,0000000000是我所用的號碼」、「(本組人員持搜索票於汐止福德一路一四二號三樓,發現一千、五百國幣成品、半成品,並發現相關機具、成料,並逮捕嫌犯游、張二人,你是否認識?與二人有何關係?)上述地址是我朋友小鄭、 小胖 所使用地方(經指認小鄭即是丙○○;小胖係甲○○)」、「我會::開始做偽鈔是小鄭找我::,主要是小鄭把偽鈔半成品拿給我加工。::我不知二人是如何分工,我負責二部分加工,第一部分用噴槍上噴上與偽鈔防偽線垂直的隱約可見的小方塊,第二將成品切成實際大小,再交給小鄭處理」、「我不清楚完整製作流程,我只負責我需要加工部分。(你幫小鄭可有獲得好處?)我噴一張、切一張都是五元,即我負責二部分加工後,我可得十元,一大張可切成三張偽鈔。」等語甚詳(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號偵查卷宗第二十四頁至第二十六頁)。
②、偵查時供述:「每張五元,我大概收到一萬元」(見偵字第一九一七號卷第七十頁)。
③、本院供述:「:::是丙○○請我一起割,他有教我,在新台五路一段一九七號
二樓割::我知道那些是偽新台幣,割完之後可以使用」、「::九十二年五月就在青春科技有限公司上班,是丙○○介紹我去上班的」、「我是青春公司的業務經理,::公司沒有賺錢,::節省開銷,我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資遣會計,公司只剩下我和丙○○。丙○○與甲○○都不一定會進公司,主要由我在公司接客人的服務電話」、「::要將A4上面偽造的印刷新台幣切割下來,必須很精準,如真鈔長十七公分,寬七公分,用手工以尺量,以美工刀割,是丙○○教我的::丙○○跟我說割一張可以給我五元::我後來才知道甲○○也是在偽造新台幣」、「::我在公司::看到丙○○在切割偽鈔::::」、「::0000000000的電話是我在使用,我有用這支跟丙○○聯絡」(第一二八頁)「我是五月十日到職,五月十三、十四日就到大眾電信申請,一申請後就交給甲○○::電話都有來電顯示,我才知道0000000000這支是給丙○○用」(本院第六十八頁、第六十九頁、第七十一頁、第一二一頁、第一三三頁)。
2、附表四關於被告丙○○持有Z000000000、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乙○○持有Z000000000行動電話及不詳姓名有香港口音之人之間聯絡之事實,此經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一二七頁、第一二八頁、第一三三頁),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九十二難十二月十七日Z0000000000監聽譯文分析表在卷可查(見他字卷第一四四頁以下),又上開附表四其中編號①②④⑧⑮重要監聽譯文內容顯示,係被告丙○○與被告乙○○密切自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起聯絡關於:「偽造國幣樣品」、「偽造國幣紙」、「聯絡第三人簡先生關於網路上買印碟五樣::印表機等」、「::聯絡::把金的部分蓋掉如何製作偽幣」互為聯絡;另附表四編號③⑤⑪⑫⑯⑰⑱⑲⑳顯示,均係被告丙○○與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或有香港口音之人先後密切聯絡關於:「如何掃瞄後要COPY」、「聯絡買紙張大小」、「檔案很大::電腦製作::」、「標籤防偽線太明顯::要改進」、「噴好後燙或磨」、「開工情形」、「噴幾次::左右移、左右比較淡::中間比較濃一點的顏色::左右二條線::::如何教導製作偽鈔色澤:加南寶樹脂、印花漿」;另附表四編號⑦⑨⑩⑬顯示,係被告丙○○與不詳姓名男子聯絡如何買賣偽鈔,交易地點等情節,並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㈣㈤㈥㈦㈧及附表二編號至偽造國幣成品、半成品及工具、材料等。則被告乙○○與丙○○間,自九十二年八月間起已經開始在查獲址新台五路準備如何製作扣案偽幣之事實,甚屬明確。
3、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國幣之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國內貨幣正常流通,應受嚴刑懲處,此為一般犯罪人所明知,關於犯罪機具應嚴密藏放,偽造過程亦不可能輕率任令外人觀看而知情,則被告乙○○所辯係無意間在新台五路青春公司發現偽造幣券,被告丙○○問他是否要賺而學習如何切割,顯與常情有違,並與上開監聽譯文,顯不相符,足證被告乙○○與被告丙○○間關於為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證明確。
㈤、被告甲○○自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持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先後於附表五所示時間對外與公司或不詳姓名男子聯絡,其中附表五編號③④⑤⑧⑨⑩⑪重要內容:「買印表機色帶::乾式印表機耗材」、「十一月如何運氣好,口袋要準備麻袋::」、「::表示越來越忙,但都沒有看到錢很不高興」;另附表五編號①②⑦⑫⑬聯絡「表示公司在新台五路」、「送瓦斯到福德路處所」、「::並與太太討論送飲食用品」等情(見九十二年聲監字第五O五號卷第三十五頁、第三十六頁正面、反面、第三十七頁正面、反面、第四十六頁第五十四頁正面、反面),則被告甲○○供述經由被告丙○○工作分配,伊僅負責在福德路處所,以扣案附表二編號三至二十一所示機具設備仿印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幣券成品及半成品之事實,當可認定。
㈥、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八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亦即,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三六四號判例意旨參照)。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二二五三號判例、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號判例參照)。復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參看)。揆之上開說明,雖被告甲○○供述,被告乙○○關於本件犯行並未參與謀議,惟綜上各節可知,本件被告乙○○,係經由被告丙○○之聯繫而參與本案,被告三人所為,顯均係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完成犯罪甚明。
㈦、綜上可知,被告丙○○於九十二年八月間,知悉被告甲○○經濟拮据,青春公司無任何商機情形下,投資五、六十萬元入股,立即積極對外聯絡購買偽造國幣原料相關機具及解決偽造過程所發現問題之突破等等,並分別與被告甲○○、被告乙○○各別聯絡並主導分配如何分工合作完成本件偽造國幣犯行,且參以被告丙○○於坦承有賣出二、三次(見本院卷第一三七頁),又扣案加工偽造國幣燙金線用紙、補土原料等,詳如附表二編號㉒至㉚、㉝㉞均在新台五路查扣,被告甲○○電腦設備所在福德路處所,並無上開加工原料及機具,被告甲○○辯稱,除負責以電腦等仿印為扣案半成品外,其他加工偽幣,均非被告甲○○所為,尚非顯無依據,又並且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偽造完成之與真鈔幾乎一般人肉眼無法查覺成品,足證被告丙○○確實有能力在短短數月間取得偽造國幣應具備之相關資訊,另參以監聽譯文顯示,被告甲○○持有之上開行動電話,並無對外聯繫如何偽造偽幣色澤、防偽線,足認取得如何偽造國幣相關資訊,應與被告甲○○無關,另被告甲○○雖在福德路仿印偽幣,惟此僅係半成品,尚需經過切割始可完成並對外販售,而扣案偽造國幣之成品均係在新台五路查扣,顯示偽造國幣之成品最後主控者係被丙○○甚屬明確,足證,本件犯行主謀應係被告丙○○其與被告甲○○、被告乙○○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為本件犯行,事證明確。
二、按五十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台灣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發布廢止,本案被告偽造新版新台幣,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處,核被告甲○○、丙○○、乙○○所為,均係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新臺幣幣券既遂及未遂罪(偽鈔半成品部分,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非字第二六號判例參照)。檢察官起訴書所載應適用法條未論及偽造幣券未遂罪部分則有未洽。又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新臺幣幣券罪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罪之特別法規定,且保護法益相同,係一行為有兩種不同法律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適用法定刑度較重之特別法,即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罪論處。渠等偽造後由丙○○持以交付、出售之行為,為偽造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三人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彼此分工協力,均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相互補充共享而完成犯罪,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三人先後多次偽造幣券既遂、未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偽造幣券既遂罪連續犯,並加重其刑。
三、原審據以論罪,固非無據,惟查:①本件犯行,被告丙○○係主謀,理由均詳述同前,原審未詳予核對卷證資料,採信被告等之串供,認被告甲○○係主謀,被告丙○○並非主謀事實認定,尚有違誤,②本件被告三人基於概括犯意所為本件犯行應係自九十二年八月起,此有被告丙○○自九十二年八月起以行動電話與被告乙○○、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聯絡,偽造國幣相關事宜,此有附表四所示監聽譯文在卷可查,原審認定被告犯罪時間係自九十二年九月起,事實認定,亦有錯誤,③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即本判決附表三編號
六、七、八、九)其中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二十所示Z000000000手機壹支,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甲○○持以對外為本件犯罪聯絡工具,又本件偽造國幣成品均由被告丙○○另行在新台五路處切割完成,且並未在福德路查扣任何已經完成偽造之國幣,且買賣偽幣係犯罪行為,當係交付偽幣時同時付清價金,則查獲被告甲○○所有原判決附表二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卡、電話費帳單,尚難認定與本件犯罪工具及犯罪所得之物,原審諭知沒收,依法無據。本件被告 張榮豐 供出實情說明被告丙○○係本案主謀為有理由,被告丙○○、乙○○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依法重新認定被告三人犯罪時間,各別涉案程度並按刑事審判之量刑,在於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並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一切情狀,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又本件犯罪事實既有擴張,就其犯罪態樣而從形式上觀察,雖同為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規定之連續犯,但在實質上已因被告犯罪事實之擴張而有所不同,因之第一審所量處之刑,其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既未包括第一審法院判決後連續所犯之罪,就其所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之內涵而論,自不適當,第二審法院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另為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雖較第一審宣示之刑為重,於法尚無違誤(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非字第二六O號裁判參照),本院爰審酌被告三人以偽幣換取真幣使用,以圖鉅額之不法利益之犯罪動機,所偽造紙幣之數量尚稱龐大,且已流入市面金額甚鉅,足以造成國家金融秩序之嚴重損害,及人民在使用法定貨幣時需費大量時間辨識紙幣之真偽,遲滯市場交易行為,亦造成不慎收受偽鈔人民之財產損失;被告丙○○係偽造幣券之主導,惡性最重,被告甲○○雖非本件主導,惟其提供所學電腦知識,以彩色噴墨仿印方式之偽幣,外觀機可亂真,致被告丙○○能在短短數月完成偽造國幣流通市面情節,被告乙○○所參與程度僅係較簡易之部分,雖惡性次之,惟被告乙○○犯罪後仍否認犯行,顯無悔悟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第二、第三、第四項所示之刑,以示懲處。
四、至附表一所示之偽鈔,均係被告三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罪,而經扣案之偽造幣券,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均應依同條例第六條之規定諭知沒收;附表二編號三至三十五所示之物,係為被告甲○○、丙○○所有,供偽造紙幣所購入而收受之器械、原料,既為被告三人為本案犯罪所用及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沒收;又因被告所為既係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之罪,並非刑法第十二章所定罪名者,自無從依刑法第二百條規定沒收(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二0一四號判例、五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八二0號判決均同此意旨),是公訴人認應依刑法二百條諭知沒收,即有誤會。又附表二編號一、二之現金一萬四千五百元,係被告三人行使偽鈔犯行所得之財物,業據被告丙○○供明在卷(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七號偵查卷第十頁),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諭知沒收。至附表三所示之物,被告丙○○及甲○○均稱筆記本係其私人記載青春科技公司產品或個人私人來往朋友之紀錄(同上偵查卷第五、十頁),而行動電話部分係與朋友或親友聯絡之用,圖章部分甲○○稱係以前開公司員工的圖章(同上偵查卷第五、十頁),既無證據顯示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榮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坤地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
(偽造與變造幣券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擾亂金融,情節重大者,處死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
(沒收)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地點和備註│├──┼────────┼───────────┼───────────┤│一│偽造千元國幣半成│一二七大張(一大張內含│台北縣汐止市○○○路一│││品│三小張,共計三八一張)│四二號三樓所查扣之物品│││││。(未切割,一大張內含│││││三小張,正反皆巳影印)││││││├──┼────────┼───────────┼───────────┤│二│偽造五百元國幣半│三二○大張(一大張內含│同上(未切割,一大張內│││成品│三小張,共計一九二○張│含三小張,正反皆巳影印││││)│)││││││││││││││││├──┼────────┼───────────┼───────────┤│三│偽造國幣半成品(│一袋│同上(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巳裁碎)││第六條: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四│偽造壹千元國幣成│三二二張│台北縣汐止市○○○路一│││品││段一九七號二樓所查扣之│││││物品。(起訴書、偵查卷│││││內之扣押物清單誤載為三│││││二○張,實際上為三二二│││││張)│├──┼────────┼───────────┼───────────┤│五│偽造壹千元國幣成│十張│同上(另編號五、七分別│││品樣品││為調查局送中央印製廠鑑│││││定樣品,樣品各計十張,│││││送交中央銀行鑑定後,由│││││中央印製廠各抽取一張留│││││存以建立資料庫,故各只│││││剩九張。)│├──┼────────┼───────────┼───────────┤│六│偽造五百元國幣成│三四七張│同上│││品│││├──┼────────┼───────────┼───────────┤│七│偽造五百元國幣成│十張│同上│││品樣品│││├──┼────────┼───────────┼───────────┤│八│偽造五百元國幣半│七三八大張(一大張內含│同上(未切割,一大張內│││成品│三小張,共計二二一四張│含三小張,正反皆巳影印││││)│)(起訴書誤載為五百元│││││國幣成品,實際上為未切│││││割之半成品)││││││└──┴────────┴───────────┴───────────┘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姓名│備註│││││││├──┼────────┼────┼──────┼───────────┤│一│偽造國幣洗錢所得│二十張│甲○○│台北縣汐止市○○○路一│││(五百元真鈔)│││四二號三樓所查扣之物品│││││││├──┼────────┼────┼──────┼───────────┤│二│偽造國幣洗錢所得│四五張│同上│同上│││(一百元真鈔)││││├──┼────────┼────┼──────┼───────────┤│三│偽造國幣用之電腦│二台│甲○○│台北縣汐止市○○○路一│││主機│││四二號三樓所查扣之物品│││││││├──┼────────┼────┼──────┼───────────┤│四│偽造國幣用之液晶│二台│同上│同上│││螢幕││││├──┼────────┼────┼──────┼───────────┤│五│偽造國幣用之印表│四台│同上│同上│││機││││├──┼────────┼────┼──────┼───────────┤│六│偽造國幣用之燈箱│一台│同上│同上│├──┼────────┼────┼──────┼───────────┤│七│偽造國幣用之燙金│一台│同上│同上│││機││││├──┼────────┼────┼──────┼───────────┤│八│偽造國幣用網版│二八個│同上│同上│├──┼────────┼────┼──────┼───────────┤│九│偽造國幣用之模造│一箱│同上│同上│││紙││││├──┼────────┼────┼──────┼───────────┤│十│偽造國幣用之自動│十九罐│同上│同上│││噴漆││││├──┼────────┼────┼──────┼───────────┤│十一│偽造國幣用之燙金│十八捲│同上│同上│││箔││││├──┼────────┼────┼──────┼───────────┤│十二│偽造國幣用調色色│三瓶│同上│同上│││膏││││├──┼────────┼────┼──────┼───────────┤│十三│偽造國幣用調色顏│二三瓶│同上│同上│││料││││├──┼────────┼────┼──────┼───────────┤│十四│偽造國幣用色帶│五四個│同上│同上│││││││├──┼────────┼────┼──────┼───────────┤│十五│偽造國幣網版用印│六瓶│同上│同上│││花漿││││├──┼────────┼────┼──────┼───────────┤│十六│偽造國幣網版用感│三瓶│同上│同上│││光乳膠││││├──┼────────┼────┼──────┼───────────┤│十七│偽造國幣用印泥│七個│同上│同上│││││││├──┼────────┼────┼──────┼───────────┤│十八│偽造千元、五百元│四片│同上│同上│││國幣用圖樣光碟││││├──┼────────┼────┼──────┼───────────┤│十九│偽造國幣用之印模│九個│同上│同上│││││││├──┼────────┼────┼──────┼───────────┤│二十│手機(含SIM卡門│一支│同上│同上│││號:O九六八五五││││││三六五七)││││├──┼────────┼────┼──────┼───────────┤│二一│偽造國幣用調色顏│九罐│同上│同上│││料││││├──┼────────┼────┼──────┼───────────┤│二二│偽造五百元國幣巳│二箱│乙○○│台北縣汐止市○○○路一│││附燙金線之用紙│││段一九七號二樓所查扣之││││││物品│├──┼────────┼────┼──────┼───────────┤│二三│偽造壹仟元國幣巳│一箱│同上│同上│││附燙金線之用紙││││├──┼────────┼────┼──────┼───────────┤│二四│加工偽造國幣之透│七張│同上│同上│││明塑膠板││││├──┼────────┼────┼──────┼───────────┤│二五│加工偽造國幣用之│三瓶│同上│同上│││補土││││├──┼────────┼────┼──────┼───────────┤│二六│加工偽造國幣用之│三瓶│同上│同上│││噴漆││││├──┼────────┼────┼──────┼───────────┤│二十│加工偽造國幣用之│一袋│同上│同上││七│砂紙││││├──┼────────┼────┼──────┼───────────┤│二十│加工偽造國幣用浮│一袋│同上│同上││八│水印印台及印章││││├──┼────────┼────┼──────┼───────────┤│二十│加工偽造國幣用之│一卷│同上│同上││九│鐵尺及美工裁刀││││├──┼────────┼────┼──────┼───────────┤│三十│加工偽造國幣用噴│四支│同上│同上│││槍││││├──┼────────┼────┼──────┼───────────┤│三一│加工偽造國幣用噴│二罐│同上│同上│││霧罐││││├──┼────────┼────┼──────┼───────────┤│三二│手機(○九三二○│一支│同上│同上│││四六四四七)││││├──┼────────┼────┼──────┼───────────┤│三三│加工偽造國幣燙金│二袋│同上│同上│││線之燙金紙││││├──┼────────┼────┼──────┼───────────┤│三四│加工偽造國幣用空│三台│同上│同上│││壓機││││├──┼────────┼────┼──────┼───────────┤│三五│手機(含SIM卡門│一具│丙○○│台北縣汐止市○○○路一│││號:○九三九二七│││四二號三樓所查扣之物品│││四○五○)││││││││││└──┴────────┴────┴──────┴───────────┘附表三: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名│備註│││││││├──┼────────┼────┼──────┼───────────┤│一│筆記本│一本│甲○○│台北縣汐止市○○○路一││││││四二號三樓所查扣之物品│├──┼────────┼────┼──────┼───────────┤│二│公司章印鑑│二七個│同上│同上│││││││├──┼────────┼────┼──────┼───────────┤│三│筆記本│一本│丙○○│同上│├──┼────────┼────┼──────┼───────────┤││行動電話(○九五│六具│同上│同上││四│0000000、││││││00000000││││││九六、○九一八六││││││七八八九七、○九││││││00000000││││││、0000000││││││二八二、○九二二││││││七四八五五七)││││├──┼────────┼────┼──────┼───────────┤││行動電話(內含SI│二具│同上│於丙○○使用之DQ-八二││五│M卡)│││○六轎車內查扣之物(均││││││尚未開卡)│├──┼────────┼────┼──────┼───────────┤│六│手機(含SIM卡門│一支│同上│同上│││號:○九二六二二││││││四九五五)││││││││││││││││├──┼────────┼────┼──────┼───────────┤│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二五張│同上│同上│││細表││││││││││├──┼────────┼────┼──────┼───────────┤│八│金融卡│六張│同上│同上│││││││├──┼────────┼────┼──────┼───────────┤│九│電話費帳單│二六張│同上│同上│└──┴────────┴────┴──────┴───────────┘附表四:
┌───┬──────┬─────┬─────┬────────────────┬───────┬──────┬─────┐│編號│時間│發話人(A)│受話人(B)│重要監譯內容摘要│研析│基地台位置│備註│├───┼──────┼─────┼─────┼────────────────┼───────┼──────┼─────┤│①│2003/8/18│0000000000│0000000000│A問B同學是否買了一條電腦線,B│電腦線可能係作││0000000000│││12:03│乙○○│丙○○│說對,A問到位沒,B答到位了,A│偽鈔之機具,另││乙○○電話││││││問那天打電話給他,後來後手沒來是│樣品可能指偽鈔││申登人為許││││││嗎,B答他去同學那裡,就直接寄放│樣品。││ 仁榮 ,0939││││││在他那裡,叫A如果有過去,再用機│││274050游裕││││││車載回去,A說他下午要過去,再順│││豐申登人為││││││便把那條線載回去,A再問可是你那│││吳柏清,但││││││個「SAMPLE」(樣品)寄放在他那好│││實際使用人││││││嗎,B答好。│││為丙○○││││││││││├───┼──────┼─────┼─────┼────────────────┼───────┼──────┼─────┤│②│2003/8/20│0000000000│0000000000│A說B打給他,要記得「SAMPLE」,│「SAMPLE」可能│││││12:15│乙○○│丙○○│B答知道。│指偽鈔樣品。│││├───┼──────┼─────┼─────┼────────────────┼───────┼──────┼─────┤│③│2003/8/29│0000000000│0000000000│A問B那個圖掃描得怎麼樣了,B問│可能是掃描真鈔│││││10:02│丙○○││是那一種的,A說就掃描的呀,就原│上的圖案,用來││││││││來拿給B的那個圖呀,B答好了,A│製作偽鈔。││││││││叫B要COPY起來。││││├───┼──────┼─────┼─────┼────────────────┼───────┼──────┼─────┤│④│2003/8/29│0000000000│0000000000│A問B樣品來了嗎,B說還沒到,B│綠色可能是製作│││││10:12│丙○○│乙○○│再問A那個紙有沒有紅色的,A說沒│偽造一千元國幣││││││││有,他再去拿,B說綠的他有,只要│用紙,紅色可能││││││││紅的。│指製作偽造五百│││││││││元國幣用紙。│││├───┼──────┼─────┼─────┼────────────────┼───────┼──────┼─────┤│⑤│2003/8/30│0000000000│男│A跟B說他的機器沒問題,是B買的│所談論之紙張應│││││16:44│丙○○││紙太小張,B說他也到今天才發現,│係製作偽鈔用紙││││││││A說他的紙要比正常的多2mm。│。│││├───┼──────┼─────┼─────┼────────────────┼───────┼──────┼─────┤│⑥│2003/8/30│0000000000│男│A問B噴墨列表紙是亮面還是霧面,││││││20:46│丙○○││B答霧面,A問霧面是何種感覺,B│││││││││答就一面是白色,另一面無反光,就│││││││││不算亮面,A說買的時候看後面的牌│││││││││子,叫做KIS。││││├───┼──────┼─────┼─────┼────────────────┼───────┼──────┼─────┤│⑦│2003/9/2│未顯示│0000000000│簡訊: 鄭哥 大張二十五張,小張四十│A應係向B訂購│││││12:31││丙○○│張,這樣現金大張四千小張四千。│偽鈔,大張指10│││││││││00元偽鈔,小張│││││││││指500元偽鈔,│││││││││兌換比率應為一│││││││││比五左右。│││├───┼──────┼─────┼─────┼────────────────┼───────┼──────┼─────┤│⑧│2003/9/2│0000000000│0000000000│A問那個,B要A直接打給同學,A│B有在網路上訂│汐止福德路二││││13:57│乙○○│丙○○│答同學就在旁邊,把電話轉給同學(│購硬碟及印表機│十巷十號│││││││C),C問B有網路上買硬碟等物品│等物品,可能係││││││││,B答對,C說出售的那個簡先生打│作為製作偽鈔之││││││││電話來要給B,問B要怎麼拿,B說│工具,但所留之││││││││有寫信給簡先生,白天就在汐止,C│聯絡電話是留別││││││││要B跟簡先生聯絡一下,B說好,就│人的電話,因此││││││││五樣,印表機等。│才有此段對話。││││││││││││├───┼──────┼─────┼─────┼────────────────┼───────┼──────┼─────┤│⑨│2003/9/8│0000000000│0000000000│A問B今天錢方便嗎,B答方便,二│二人所交易物品│││││13:38││丙○○│人約在西門町萬年大樓一帶交易。│應係偽鈔。│││├───┼──────┼─────┼─────┼────────────────┼───────┼──────┼─────┤│⑩│2003/9/20│0000000000│0000000000│A問B有沒有辦法幫A調二、三千個│該「么洞洞洞」││0000000000│││11:04││丙○○│東西,B問是什麼東西,A稱是我們│應指偽造一千元││申登人為林││││││的「么洞洞洞」,並說人家跟他調,│國幣。││ 清郎 。││││││他沒有,B說那是A的事,他現在沒│││││││││有,A說B叫他重做的那個他做好了│││││││││,很漂亮,B說他再看,叫A趕快弄│││││││││給人家,要不然就要給他的那批先給│││││││││人家。││││├───┼──────┼─────┼─────┼────────────────┼───────┼──────┼─────┤│⑪│2003/9/20│0000000000│0000000000│A說他的意思是希望B先跟「老哥」│A是幫B製作網││0000000000│││11:06││丙○○│借,人家只要二、三千而已,他現在│版之人,由交談││申登人為林││││││實在沒有,B說他的不是好了嗎,就│內容顯示,應係││清郎。││││││先把那些拿給人家,A說B的那些還│製作偽鈔。││││││││沒好,他只是剛重做....斷訊後重行│││││││││撥通,A再說他版才重做而已,B說│││││││││A應該去跳樓了,弄了老半天,A說│││││││││檔案很大,不是在電腦前弄弄就好了│││││││││,叫B先跟「老哥」調,B說沒辦法│││││││││,他今天不進去。││││├───┼──────┼─────┼─────┼────────────────┼───────┼──────┼─────┤│⑫│2003/9/24│00000000│0000000000│A說拿給客戶看,說標籤不太漂亮,│A應係替B銷售│汐止福德路一│00000000申│││12:38│小兵│丙○○│標籤有防偽線太明顯,以前做的品質│偽鈔,談偽鈔上│段五十號五樓│登人為陳信││││││不錯,現在有三組說要改進,B答那│防偽線的問題。││任,綽號「││││││沒辦法,他要將就我們而不是我將就│││小兵」。││││││他們,A又說很明顯,B答好,見面│││││││││再說。││││├───┼──────┼─────┼─────┼────────────────┼───────┼──────┼─────┤│⑬│2003/9/24│0000000000│0000000000│A問B那裡有沒有做好現成的東西,│可能係A想替別│汐止福德路二││││17:57││丙○○│有沒有試過,還有沒有,B答現成的│人向B買偽鈔,│十巷十號│││││││沒有,客戶訂單就拿去給人家,A問│但想先看樣品,││││││││沒有做好,拿SAMPLE給人家看,B說│但B不肯,要A││││││││叫A跟他老闆講,做那麼久,能做就│下單才肯開始製││││││││做,人家都沒問題,A說他是怕做不│作出貨,免得屆││││││││行,B答找以前他做的,叫A先做一│時要B扛責任。││││││││份,不要做幾十份,為你們著想,A│││││││││說我跟他講,訂金拿回,試可以吧,│││││││││B答沒辦法,等於到時候他要「扛」│││││││││,A說我願意拿五萬,B答不行就不│││││││││要來往,沒有碰過這種問題,只要來│││││││││源正常,資料正常,你才二塊錢,不│││││││││敢試單,還玩大的。││││├───┼──────┼─────┼─────┼────────────────┼───────┼──────┼─────┤│⑭│2003/10/9│香港口音男│0000000000│A要B匯美金八萬五給他,B說只能│以這種價錢,可│汐止復興路二││││22:27│子│丙○○│匯六萬,A說會弄一些東西回來。│能是弄毒品。│十九號││├───┼──────┼─────┼─────┼────────────────┼───────┼──────┼─────┤│⑮│2003/10/13│0000000000│0000000000│A問B要厚的還是薄的,B要厚的,│可能在談製作偽│北市大安區延││││22:47│乙○○│丙○○│但要能把金的部分蓋掉,B明天會弄│鈔用紙。│吉街六十之一│││││││一點A試試看。││號││├───┼──────┼─────┼─────┼────────────────┼───────┼──────┼─────┤│⑯│2003/10/15│0000000000│香港口音男│A問B上次幫老哥噴那個,噴好後有│應指製作偽鈔技│││││13:35│丙○○│子│沒有燙或磨,B說沒有,那是後來後│術的問題。││││││││面的。││││├───┼──────┼─────┼─────┼────────────────┼───────┼──────┼─────┤│⑰│2003/10/24│男│0000000000│B問A開工沒,B說開工一半了,現│A可能在做偽鈔│││││12:51││丙○○│在中場休息,B說馬上過去A那裡。│,B去幫忙。││││││││││││├───┼──────┼─────┼─────┼────────────────┼───────┼──────┼─────┤│⑱│2003/11/1│0000000000│香港口音男│A問B上次老哥那個噴的噴幾次,一│B應係教導A製│││││13:19│丙○○│子│次就好嗎,B說要二次,A問是乾了│作偽鈔時色澤的││││││││後再一次是嗎,B說是左右,左右移│問題。││││││││,中間再噴一次,因此左右比較淡,│││││││││中間比較厚,中間比較濃一點的顏色│││││││││,左右有二條邊,中間也不可太深,│││││││││比左右深一點即可,B說會再去教A│││││││││調。││││├───┼──────┼─────┼─────┼────────────────┼───────┼──────┼─────┤│⑲│2003/11/1│0000000000│香港口音男│A說他那個十五度的那個,怎麼弄兩│確係談論製作偽│││││17:50│丙○○│子│個網子弄不過去,問是否是弄太黏了│鈔之作法,B應││││││││,B說怎麼會過不去,問是否有加白│為A之師父。││││││││色那個,A說有呀,「南寶樹脂」嘛│││││││││,B說不是,要用「印花漿」。││││├───┼──────┼─────┼─────┼────────────────┼───────┼──────┼─────┤│⑳│2003/11/1│0000000000│香港口音男│A再問B剛講的那個比例是漿比較多│確係談論製作偽│││││18:29│丙○○│子│還是那個比較多,B說漿要少一點,│鈔之作法,B應││││││││越少越好,A問「印花漿」要少一點│為A之師父,板││││││││是嗎,B說是,漿太多變成會淡掉,│子應指製作偽鈔││││││││A問是不是不好弄,B說會再調給A│用的網板。││││││││,並問是否是A的板子沒沖乾淨,A│││││││││說他是新的板子,他會再弄看看。││││└───┴──────┴─────┴─────┴────────────────┴───────┴──────┴─────┘附表五:
┌───┬──────┬─────┬─────┬────────────────┬───────┬──────┬─────┐│編號│時間│發話人(A)│受話人(B)│重要監譯內容摘要│研析│基地台位置│備註│├───┼──────┼─────┼─────┼────────────────┼───────┼──────┼─────┤│①│2003/10/18│男│0000000000│A問B是否有「黑....」,B說有,│由各電話綜合研│││││9:39││甲○○│並表示他公司在汐止新台五路一段,│判,B之公司在││││││││叫A出發時跟B說,並表示他的倉庫│汐止新台五路一││││││││在中興路,問A知不知道地方,A表│段197號二樓,││││││││示不知道,B叫A到南港再CALLB。│而倉庫則在中興│││││││││路一帶。│││├───┼──────┼─────┼─────┼────────────────┼───────┼──────┼─────┤│②│2003/10/18│0000000000│瓦斯店│A向B叫瓦斯,送到福德一路142號│該址應即為偽鈔│││││16:56│甲○○││三樓。│工廠。│││├───┼──────┼─────┼─────┼────────────────┼───────┼──────┼─────┤│③│2003/10/23│0000000000│新生科技楊│A自稱姓鄭,要向B購買 麥肯 的印表│甲○○常對外自│││││16:48│甲○○│小姐│機色帶,B表示貨還沒來。│稱姓鄭,欲購買│││││││││印表機色帶應係│││││││││作為製作偽鈔之│││││││││用。│││├───┼──────┼─────┼─────┼────────────────┼───────┼──────┼─────┤│④│2003/10/25│0000000000│林小姐│A與林小姐洽談購買色帶事宜。│A購買色帶可能│││││13:18│甲○○│││係為製造偽鈔所│││││││││用。│││├───┼──────┼─────┼─────┼────────────────┼───────┼──────┼─────┤│⑤│2003/10/25│0000000000│男│A向B表示,這幾天如果有....,11│二人可能談論某│││││23:54│甲○○││月中如果運氣好,口袋就要準備麻袋│人要自大陸走私││││││││了,B問是不是那個,他何時要過來│毒品來台。││││││││,A說他沒有要過來,因他去北京,│││││││││他如果辦好再來台灣要到三十一號,│││││││││他二十七號簽證就到期,要離開,B│││││││││問這算好消息或壞消息,A答如果有│││││││││賺到錢拿一點來孝順就是好消息。││││├───┼──────┼─────┼─────┼────────────────┼───────┼──────┼─────┤│⑥│2003/10/24│男│0000000000│A說你好,B說我跟你說要寄哪裡哦││││││10:51││甲○○│,收件人是 曾明章 ,電話為00000000│││││││││25,地址為北市○○區○○路一○一│││││││││巷十二號四樓。你會開發票嗎?A表│││││││││示會呀,B說另一個如果要開發票,│││││││││我再告訴你。││││├───┼──────┼─────┼─────┼────────────────┼───────┼──────┼─────┤│⑦│2003/10/24│女│0000000000│幫忙來搬東西。│應為太太。│││││16:53││甲○○│││││├───┼──────┼─────┼─────┼────────────────┼───────┼──────┼─────┤│⑧│2003/10/23│0000000000│楊小姐│A自稱我是「新生科技」,找楊小姐│談買印表機之色│││││16:48│甲○○││,我姓鄭,色帶來了沒,B回答還沒│帶事宜。││││││││,A表示太久了吧,你們經銷商賣得│││││││││很貴,B說沒辦法,哪一個?A說麥│││││││││肯。││││├───┼──────┼─────┼─────┼────────────────┼───────┼──────┼─────┤│⑨│2003/10/23│0000000000│男│A自稱是「新生科技」,A問乾式印││││││16:59│甲○○││表機的耗材有無供應,B答無。││││├───┼──────┼─────┼─────┼────────────────┼───────┼──────┼─────┤│⑩│2003/10/25│0000000000││A說「 許仔 」你幫我開個發票,彰化││││││11:59│甲○○││市○○路○○○巷○○號, 李佑駿 收│││││││││,品秀橡膠公司金額二三○○○元,│││││││││B說好。││││├───┼──────┼─────┼─────┼────────────────┼───────┼──────┼─────┤│⑪│2003/10/25│0000000000│某公司│A與林小姐談買色帶事宜。│談買色帶事宜。│││││13:18│甲○○││││││├───┼──────┼─────┼─────┼────────────────┼───────┼──────┼─────┤│⑫│2003/10/30│女│0000000000│A告知老公在外吃飯。││││││12:27││甲○○│││││├───┼──────┼─────┼─────┼────────────────┼───────┼──────┼─────┤│⑬│2003/10/29│女│0000000000│A說我跟你講,他們已經送來了,十││││││22:21││甲○○│幾分了,我在樓下等,B說好,A表│││││││││示我等一下過去,要帶東西嗎?B說│││││││││花枝丸、尾椎。││││├───┼──────┼─────┼─────┼────────────────┼───────┼──────┼─────┤│⑭│2003/10/20│0000000000│男│A講大哥你在睡覺,B回答是,A說││││││14:23│甲○○││抱歉,我昨天早上一個朋友來找我,│││││││││到下午三點半才到,我說馬來西亞總│││││││││理在等一封信,你還不快點送來,結│││││││││果半小時後出面見一個朋友,他竟然│││││││││是我大陸北京 何總 的一個好朋友,結│││││││││果馬上就進入狀況,他們在台灣談都│││││││││談不成,我昨天去,他們什麼東西都│││││││││交出來了。B說忙不忙,A表示愈來│││││││││愈忙了,但都沒看到錢很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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