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