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29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 黃阿哖 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之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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