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彭永彰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案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坤地法官王淑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