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66號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複代理人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96,8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靜芬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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