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上訴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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