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61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賴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因有未經合法送達(公示送達與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怡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61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告 賴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因有未經合法送達(公示送達與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