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6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張明賢

被告 賴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因有未經合法送達(公示送達與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4日(星期一)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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