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己耘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羅宥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3年8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3年8月28日始行提起上
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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