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3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黃素貞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   告  王沛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上午9時10分
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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