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316號上訴人 蔡永豐
蔡永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 律師複代理人 王育琦 律師被上訴人 蔡永盛 訴訟代理人 蔡友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