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金長 原告 郭勝利 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先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47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