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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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原告 吳益傑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 律師
鐘仲智 被告 邱美照
吳慧卿 吳慧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楊宇倢 律師被告 吳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訴外人 李棋岳 以其係被繼承人 吳國平 之子,訴請確認與被繼承人吳國平間親子關係存在之判決結果,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4月6日裁定在前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查前開確認親子關係事件業已判決確定,除據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9號民事判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更正核發)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外,亦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親字第36號民事卷宗(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9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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