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 林義鈞
林裕勝 林錫宏 林群祥 李佩錚 李孟龍 高鉦欽 林郁勛 林三逢 謝富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 鄭欽賢
鄭寸展 高天慶 高天順 高天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若軍 律師
吳宜臻 律師被告 林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林思順 被告 廖陳來好
魏卿龍 張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三、四及附表五編號16中關於被告「 魏道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卿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