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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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訴字第1號原告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 (兼送達代收人)
6樓複代理人 諾維克
林威伯 律師 顏漢彰 律師被告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翁聖賢 律師
李文賢
樓之3 蔡居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認系爭專利有效性之爭點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