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5號原告 翁曼玲 新北市○○區○○路○○號被告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莊馥全 代理人 鄭金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7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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