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漢章
法官曾宗欽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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