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9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周佩儀
兼法定代理  周美蘭
人          上二人.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96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6月21日上午9時4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湘瑩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周佩儀於民國96年12月6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周美蘭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7,7
70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
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
,而借款人於99年6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100年7月
1日,詎借款人自100年7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致積欠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又被告周
美蘭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秋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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