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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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二三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提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簡稱聲請人)前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認罹患攝護腺癌,恐因執行而不能保生命,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停止執行,未獲准許,並經該署發布通緝,聲請人認為該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檢附伍倫綜合醫院診斷書一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停止執行,未獲准許,其未到案受執行,該署進而發布通緝,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程序,並無不當。聲請人所檢附伍倫綜合醫院診斷書一紙,其內僅記載「因小便頻尿,攝護腺肥大,『疑』攝護腺癌及高脂血症,在本院長期治療,宜繼續治療一段時期」等語,尚無從由上述記載遽以認定聲請人確屬罹患攝護腺癌,且有恐因執行而不能保生命之情。聲請人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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