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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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IVX6Q6L12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施│有一│51│台│7│臺│0│││││號│一│期年││中│毒4│中│上5│││││執4│毒│徒二│至│地│偵5│高│7││同│上││鑑6│品│刑月││檢│2│分│訴1│││││9│││3底│署││院││││││├──┼────┼────┼──┼───┼─┼───┼────┼─┼───┼────┤│毒施│有八│6│台│7│臺│0│││││號│二│期月││中│毒4│中│上5│││││執4│毒│徒│至│地│偵5│高│7││同│上││鑑6│品│刑││檢│2│分│訴1│││││9│││3底│署││院│││││不得上訴│├──┼────┼────┼──┼───┼─┼───┼────┼─┼───┼────┤│槍│有十新元││台││臺│9││最│││號││期月台││中│9│中│上4││高│台8││執8││徒併幣│4│地│偵5│高│7││法│1│3│鑑3│砲│刑科五││檢│4│分│訴1││院│上4││9││一罰十││署│8│院││││1││2││年金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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