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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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總來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木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家筑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家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清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974號│├──┬─────────┬───────┤│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001│10,000元│94年12月20日│├──┼─────────┼───────┤│002│10,000元│95年1月20日│├──┼─────────┼───────┤│003│10,000元│95年2月20日│├──┼─────────┼───────┤│004│10,000元│95年3月20日│├──┼─────────┼───────┤│005│10,000元│95年4月20日│├──┼─────────┼───────┤│006│10,000元│95年5月20日│├──┼─────────┼───────┤│007│10,000元│95年6月20日│├──┼─────────┼───────┤│008│10,000元│95年7月20日│├──┼─────────┼───────┤│009│10,000元│95年8月20日│├──┼─────────┼───────┤│010│10,000元│95年9月20日│├──┼─────────┼───────┤│011│10,000元│95年10月20日│├──┼─────────┼───────┤│012│10,000元│95年11月20日│├──┼─────────┼───────┤│013│10,000元│95年12月20日│├──┼─────────┼───────┤│014│10,000元│96年1月20日│├──┼─────────┼───────┤│015│10,000元│96年2月20日│├──┼─────────┼───────┤│016│10,000元│96年3月20日│├──┼─────────┼───────┤│017│10,000元│96年4月20日│├──┼─────────┼───────┤│018│10,000元│96年5月20日│├──┼─────────┼───────┤│019│10,000元│96年6月20日│├──┼─────────┼───────┤│020│10,000元│96年7月20日│├──┼─────────┼───────┤│021│10,000元│96年8月20日│├──┼─────────┼───────┤│022│10,000元│96年9月20日│├──┼─────────┼───────┤│023│10,000元│96年10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司促 字第 1974 號其他文書(100.01.27)【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簡 字第 2860 號裁定(100.03.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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