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51號聲請人維韶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二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尚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新店分行│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一萬六千八百七十│CI四二四六二六││││ 司曾嘉仲 │││九元│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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