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14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所涉詐欺案件,已於民國97年12月11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4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李文娟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