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捷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平順牧場 陳明朝苗栗縣造橋鄉農會│97年3月30日│520,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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